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的主要特征即在于,行为人为谋求不合法或不公正的利益,对国家公职人员实施了给予财务的行为。若在索贿罪中,其对象同样为国家公职人员,且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也是为了获取不合法或不公正的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明确指出索贿罪的对象是否也会构成行贿罪,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如果在索贿罪中,其对象确实为国家公职人员,且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也是为了获取不合法或不公正的利益,那么根据行贿罪的基本定义来看,这个对象确实存在构成行贿罪的可能性。
然而,在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我们还需考虑到其他诸多因素,例如行贿的具体数额、行贿的真实意图及手段、行贿行为最终是否得以实现等等。如果行贿的数额较小,或者行贿行为未能成功实现,又或者行贿的初衷是出于正当利益的考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贿罪的成立可能性便相对较低。总的来说,对于索贿罪的对象是否构成行贿罪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依据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判断。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够被认定为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