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申請事宜,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確保被追訴人不逃避法規責任,不對社會造成危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依法決定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並向有關部門提交申請的法律行為。取保候審的宗旨在于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