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在进行取保候审期间内,如被依法传唤问询后,如经查证,发现存在无需再行追究其刑事责任之情形或者查证得知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到期情况下,须及时解除对嫌疑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当执行完毕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务必及时将此决定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因此,若在被传唤问询后,发现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应立即解除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而非在传唤问询结束后即刻释放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