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实行独立的附加刑;
其次是若判处在监狱服刑以上刑期,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