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可以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而在这些司法部门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会根据以下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1)若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话;
(2)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
(3)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
(4)若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