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诉讼费用的主要承担者为败诉方,这是建立在如下理念基础之上:在大部分情况下,因败诉方的疏忽或不当作为引起了争议从而促使诉讼程序的启动,那么,所产生的各类开销自然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诉讼案件,其结果并不仅仅取决于某一方是否取得全胜或彻底失败,而是显示出双方对决的相对优势与劣势,在这种情况之下,诉讼费用就需要通过协商来决定由各方面共同负担。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败诉方在实体法律问题上并没有显露出任何错误,但是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考量,我们仍然需要权衡考量将诉讼费用转移到在实体问题上存在错误的另一方负责人头上去。
再者,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原告主动撤销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情况,这时候,诉讼费用的具体承担方式就要体现出灵活性的特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