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纳人员在涉嫌犯罪行为中的涉案原因,通常与他们所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联,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明确知晓资金来源属于违法性质,却仍然选择继续对这些资金进行管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转移。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以及情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举例来说,出纳人员有可能因为故意为之或者疏忽大意等原因,从而触犯到这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