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辆碰撞事件涉及至家庭成员,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若车辆未能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年度检验或未能顺利通过检验,以致事故发生时产生的财产损伤,保险公司亦将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假使车辆在维修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同样不予赔偿。
当新车尚未正式挂牌照、未持有临时行车执照或者临时行车执照已过有效期时,所引发的任何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也将不予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那么保险公司也将对此类情况不予赔偿。
在驾驶证遗失、损坏或者更换期间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任何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不会予以赔偿。
在收费停车场内车辆丢失,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若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通知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对于车辆新增设备的损坏,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在缴纳保费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将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