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案件相关人员矢口否认且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公安机关在具备充足线索的情况下仍有权利依法对此进行治安管理惩处。仅仅凭借转账流水记录而没有当场抓获的实际情况,是不足以构成嫖娼行为的确切证据的。
然而,如果存在网络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经过公正严谨的司法审查确认确实无误之后,便可视为嫖娼行为,从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相应的治安管理惩处。对于倒卖淫秽信息的行为来说,这通常会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虽然没有涉及到刑法范畴,但通常会导致涉案人员受到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惩罚,并需要支付不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罚款。但是,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却仍然参与嫖娼活动,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将会变得更为恶劣,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并且还须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