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如雇主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在本企业服务的年限数,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当确定为赔偿的员工服务年限为N时,对应的法定赔偿标准如下所示:
1.N+1版本对于服务年限为N的员工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N+2版本对于服务年限为N的员工给予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N+3版本对于服务年限为N的员工给予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若赔偿计算公式中的服务年限为N,则1.5N+1版本表示对在企业经历1.5年服务期的员工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了雇主进行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依法向其支付必要的劳动经济补偿及依法提早三十日期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