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奸罪被明确归类为公共诉讼案件之列,然而这份公共责任通常被赋予给了公正、权威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检察官们,来发起公诉行动。
然而请您务必理解,在一般的情况下,无论受害人如何的感到不满,都不能够直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案件已经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而检察官却决定不予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话,那么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害者是有权利进行申诉或者提出自诉的。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这种情况并非常规意义上的自诉程序,而是建立在对检察官不起诉决定存在异议的基础之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