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将他人遗失之物或者掩埋于地下之物品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量达到一定金额之上,同时又无理拒绝归还给他人的行为,便可以成立侵占罪。
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该法典同时声明,该罪行仅在得到受害者亲自提出诉讼请求之时方能启动类似刑事责任的程序。例如,假设一个公民无意间发现并且掌控了别人的埋藏之物,而且这个东西是属于其他人的,其数额已经大到了足够让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地步,然后他无视此权利而不肯返还,那么这种情况就极有可能符合侵占罪的要件。但实际上,我们还需要考虑许多其他因素来判断这个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了犯罪,包括行为人的真实目的、行为的具体过程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如果行为人有充分的理由或者在发现埋藏物之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那么他们可能不会被判定为犯罪,甚至可能会因为积极配合调查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机会。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埋藏物确实有可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