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信罪"的认罪认罚问题,可发生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环节之中。例如,在侦查流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均能自愿披露其涉及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视作是一种认罪认罚的表现。同样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检察机关所提出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那么这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认罪认罚的态度。
最后,在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能够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表示认同,那么这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认罪认罚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