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同样具备成为证据的资格。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完全符合证据的相关定义,因此它具备了成为诉讼证据的可能性。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在法庭上起到关键作用,必须满足以下几个严格的条件:
首先,它必须能够证明微信账号的使用者确实为诉讼各方中的一方;若无法确定,那么这份微信聊天记录便无法被法院采纳,也就失去了作为证据的意义。
其次,这份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任何断章取义或篡改过的部分都将被视为无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