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若认为被拘留者需遭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此申请审批时间可适当予以延长,最长期限为四天。这种特殊情形主要指案件较为复杂或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带,以致无法在三日内完成报请批捕手续。而针对流窜犯、连续犯罪以及团伙犯罪中的谋害嫌疑人而言,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鉴于这类案件的调查过程极其复杂,且通常耗时较长,故法律规定其审批时间有权延至三十天,以满足有效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需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构的逮捕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倘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部门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在押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即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