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例之规定,减刑程度的计算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类: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之人,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之人,其实际执行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除此之外,还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