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是不行的。投保人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在询问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以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若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些问题的范围与内容存在异议,则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倘若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举的概括性条款的诚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试图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那么这种诉求将会被人民法院驳回。
然而,如果该概括条款具有明确的具体内容,那么情况将会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