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不幸驶入水中后,保险公司并不一定全面负责赔偿。举例来说,倘若此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自身操作不当而导致的车辆落水事件,那么已购买车损险的车主可根据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倘若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已经超过了所投保车损险的最高赔偿额度上限,那么,超出该上限部分的经济损失就需要由车主自行承担,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全额的保险理赔。反之,若此事故是因与其他机动车相撞而产生,并且责任完全在于当事的另一部车辆,那么即将全额负责(负有全部责任)的那辆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者险以及有责方的车主,都应对己方的所有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从而实现全额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