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如认定其需被逮捕,应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请求。若因特殊原因,此审核批准请求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然而,针对那些具有严重嫌疑的犯人,例如流窜作案者、多次作案者以及结伙作案者等,其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捕申请时,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后的批捕时间,最短为十个自然日,最长可达三十七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