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范,雇主须向员工支付其全勤劳动力的薪资待遇,不得扣除或拖欠工资。劳动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禁止企业实施任何形式的扣押或拖欠员工工资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员工有权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报雇主,从而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外,对于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而言,他们同样享有提前3日告知雇主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