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之明文规定,对于因实施绑架犯罪导致被绑架人身亡或亲手杀害被绑架者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情节严重的绑架罪进行惩治,且原则上须依法适用极刑,同时收缴其个人全部财产。这无疑构成了我国刑法条例中极为罕见的绝对确定性法定刑保障条款。因此,无论是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者死亡,还是在整个绑架过程中亲手杀害被绑架者,均仅能被视为绑架罪的恶劣情形;而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绑架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仅需对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特定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