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时,学校通常需负有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对于年龄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若在就读于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培训场所期间遭受人身损害,那么相应的教育机构须对此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该类教育机构能够成功举证其已切实履行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而对于年龄介乎于八岁至十八岁之间的青少年人数(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者),如果他们在同前述类别的教育机构中生活、学习过程中遭到人身损害,那么该类教育机构若未能充分履行教育、管理的责任,便需对此承担起相应的侵权后果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