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新车尚未完成注册手续,没有取得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已经失效期间所产生的损失情况。
2.车辆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或者由于未能通过此项检测而导致事故发生所引发的财产损失。
3.当车辆处于维修过程中时,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状况。
4.不慎碰撞到自己的家庭成员所带来的相关赔偿责任。
5.车辆停放在收取停车费用的停车场后,不幸失窃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第六项)。
6.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索权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第七项)。
7.驾驶员在驾驶证遗失、受损或者需要更换期间驾驶机动车所引发的损失情况(第八项)。
8.事故发生超过48小时后,被保险人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第九项)。
9.在缴纳全部保险费用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第十项)。
10.车辆上新安装的设备遭受损害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第十一项)。
11.车灯或者倒车镜单一部分遭受破坏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第十二项)。
12.在深水区域强行启动发动机所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第十三项)。
13.被车上放置的物品撞击损坏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第十四项)。
14.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擅自进行维修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第十五项)。
15.车辆零部件被盗窃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第十六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