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条款之规定,特定情况下会被视为“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为多于三个对象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
其次,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再者,通过发布广告等途径获得资金开支在五万元人民币之上的情形;
此外,违法获取收益超过一万元人民币者;
另外,协助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之前的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网络资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威胁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此类活动的人员;
最后,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的情况;以及其他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