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辆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中的“危险驾驶”;所谓的“危险驾驶”罪名,乃指在城市及乡村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高速追逐、竞赛,情节严重且危及行车安全者;
同时,饮用过量酒精后仍驾驶机动车辆者;以及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者;
此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亦属此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