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需遵守诸多限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群:涉及该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参与案件调查、举证环节的证人;受害者及与受害者关系密切的家属;以及有可能对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产生潜在影响的人士。除此之外,为防止相关人员出现协同作案、销毁证据材料、制造虚假陈述等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们通常需要留在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内,不得擅自前往特定地点,也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系,更不得从事特定类型的活动,同时还应避免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除非法律文件中有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