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财产保全所涉及之费用应由败诉方支付,此类费用在实际操作中虽可作为担保措施之一被提交,然而,倘若申请保全之资产超出一定范围,则申请者需支付一定比例之费用。该笔费用在实践中往往由败诉方承担,但亦与诉讼费用相似,系由申请方预先垫付。
至于诉讼前财产保全是否可行,各地区法院有不同的实践操作要求,一些法院对此进行的审核较为严格,部分地区甚至可能不支持诉前财产保全。
另外,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其做法是将起诉状以及保全申请共同交由审判庭处理,由审判员对具体保全事宜进行操控。同理,诉讼费用也是由原告(申请人)先行垫付,然最终责任应由败诉方承担。若败诉方为被告,那么该垫付款项通常仅能通过申请执行的方式收回。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