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案件的嫌疑人被押送至看守所以来,其是否将面临逮捕,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若嫌疑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确确实实存在犯罪行为,那么他便有可能成为警方逮捕的对象;反之,若是手头的证据尚显不足或者根本无法证明其存在任何犯罪事实,那么他就有可能逃过这一劫而不被逮捕。逮捕,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其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正在逃跑的嫌疑人,保证他们能接受到公正的审判,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他们再次犯下新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