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指控为涉嫌参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声称对此并不知情,那么问题的核心便落在能否证实其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失这一点上。若是能够明确地证明其确属无辜,那他/她或许并不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每个公民都设定了一项基本职责,即须尽力防止自身的行动被不当利用以从事犯罪行为。因此,即使无法确定其身份或疏于对相关信息的关注,也有可能引发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在面对这类复杂情况时,建议您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和指导,以便获取更准确、全面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