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境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接受的行政处罚,若对此持有异议或反对意见,其完全具备合法权益去请求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这里所说的行政处罚,是指由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主体实施的处罚,而非针对普遍意义上的公民。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定义和适用范围,还需进一步加以明确与澄清。
就县级和地市级以上各级地方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是指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行政活动),如果存在异议或不平等待遇的情况,则可以由投诉人自行选择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特此说明的是,对于诸如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不满,应当向上述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至于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有异议,应当向上一级地方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级别范围内,对于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县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有不满,应向该派出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外,如对国务院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最后,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仍不满意的话,不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还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将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