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与取保候审在时间上并无必然联系。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措施,通常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审判机构根据案情实际状况予以决定是否实施。若案件已经步入了刑事诉讼阶段,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被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例如有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等,便可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调解书则主要出现在民事诉讼领域,作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途径,它与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