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已婚人士交往过程中遭受欺骗并建立恋爱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对方作出赔偿是不可行的,因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损害赔偿仅限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在婚姻关系中出现重婚行为、与第三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的情况时,受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受害人因受到已婚人士的欺骗而与其进行了婚姻登记,那么受害人有权主张该已婚人士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