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保险的理赔过程中,特定的保障情况未纳入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或是发生的风险事件已被“责任免除”条例明确排除在外,这便导致了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出现。举例来说,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若被保险人遭遇了发生在车辆驾驶过程中的交通事故,然而,该被保险人并未取得相应的驾照,那么根据“责任免除”条款的定义,这种情形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这类风险事件进行拒赔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