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周边的土地皆归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值得我们慎重考虑和重视的问题。在广大的农业地区中,土地无疑是最宝贵的资源之一,而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应归全体村民所有。因此,我们不应将其视为个人财产,而应视其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当宅基地经过统一规划后,权属性质便已确定。在此情况下,公民所使用的原宅基地若已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统一规划并重新分配,则不可再对其所有权提出任何异议与请求。同样地,对于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其所有权也将以调整后的结果为准。在此提醒大家注意,擅自占用、多占集体土地或者他人的宅基地皆属无效行为。
同时,未按照规定权限或程序进行审批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