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取保候审之事宜,并不必然要求必须由被执行人亲身办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现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进行强制措施变更,抑或是出现了其他严重违规举措时,法庭、检察机构以及公安部门均有权对其行使撤销取保候审的权力。换言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上述各司法机关便可无需经过被执行人的同意,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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