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了绑架行为之后,倘若将所绑架之受害者残忍地杀害,便构成了绑架罪。无论在绑架行动进行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受害者不幸身亡,还是在犯罪人成功获利之后蓄意谋杀,都应被视为绑架罪的严重情节,对此类罪犯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对于杀害被绑架人这一行为,我们可以理解为它是绑架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的结合体,也就是所谓的结合犯。这里所说的“杀人”,实际上是指在绑架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在绑架之外又实施了单独的杀人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为了控制人质而实施的杀人行为;
2.在勒索财物未果的情况下,为了掩盖罪行而采取的杀人手段;
3.在绑架过程中,为了防止事情败露而采取的杀人灭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