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失业金会被要求返还给相关部门:在劳动者成功找到新工作后,若发放失业金的机构仍继续向其发放失业金,那么这部分多余领取的失业金将需退还。这是因为,作为再次投入就业市场的劳动者,他们已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因此无法再享受此项福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