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流水达六百万人民币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然而,当行为人知晓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协助服务,满足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便会被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所定义的“情节严重”范畴:
首先,行为人为三名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服务;
其次,行为人在支付结算环节中涉及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
再次,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数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行为人在违法所得方面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那么他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同时,如果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也会被视为“情节严重”。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节严重”的情况需要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