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所应给予的赔偿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被征收的鱼塘价值的全面赔偿;
其次,对于因为征收鱼塘而导致的必要的搬迁以及临时的安置所需的费用的补偿;
最后,还应当赔偿由于征收鱼塘而给企业或者商业活动带来的停工停产的经济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