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定为被拘留人员被正式批准逮捕或者拘押的那一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方在调查取证、提起公诉以及审理庭审等各个环节中,均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拘留措施。
然而,拘留的时长则是从被拘留人员实际被羁押的那一刻起算,但是具体的日期与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