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本市范围内的本人以及配偶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公有租赁住房,且满足家庭户籍归属条件,则需按照规定将户籍迁移至自有房产或公有租赁住房所在地;
(2)对于同时具备条件将户口迁入现工作单位集体户的人员,允许其将户口迁入该公司指定的区域性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集体户口处;
(3)如在本市已有稳定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尚未设立集体户口,此类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户口迁入社保缴纳单位注册地公安机关所设的人才专户;
(4)对于代管户成员进行户口市内迁移的情况,同户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一并随行迁移。若符合户口迁出条件,但当事人未能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将对其办理其他户政业务产生相应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