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每个人在拆迁过程中可能得到的补偿面积问题,目前尚未有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规定。
然而,根据当前有关法规,对于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赔偿的住宅楼宇,其所需要偿还的住宅楼宇和被拆毁原有住宅楼宇之间的差额以及超出或欠缺的原住户楼宇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方法,皆由各省级行政区政府自行决定和制定。通常情况下,当偿还给用户的住房面积与原来的建筑面积相当时,将根据重建所需的重置价格,考虑到重建后的新旧程度,再加上建筑安装工程的总造价进行结算;若偿还的住房面积超过了原建筑面积,并且未超出规定的安置标准时,多余部分则按照住宅楼宇的生产成本予以结算;但如果超出较多,以至于超过安置计划中所设定的最高住房面积限定,那么超出部分则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