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产品标签与说明书的撰写过程中,严禁出现任何虚假的表述内容,且亦不能包含有涉及疾病预防以及治疗功效的表述。若所提交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或说明书中所述内容有所出入,则该产品将被禁止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活动。此项工作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执行,他们有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包括没收其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非法所得以及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与食品添加剂;
同时,也可依法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各种工具、设备以及原材料等物品。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与食品添加剂,其货值金额若未达到一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则应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而当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时,则应处以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之间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