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遵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中明确指出,依据案件性质与情节,取保候审期限通常不可超出十二个自然月。因此,在我省办理的取保候审案件,若无特殊情况,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十二个月内予以解除,除非经过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