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不幸遭遇存折被收藏,务必记得及时记录下该存折的开户机关,即便其金额随即流向别处亦无需过分担忧,仍可凭借此信息向法院申请调阅相关转账纪录,以便在庭审现场要求对方详细阐述存款去向及具体用途,进而核实转账是否确属必要;
2、提到一方偷偷挪动私人存款这一困境,我们则需要让另一方掌握对方身份证号码,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密切关注对方的存折线索,牢牢记住开户银行,为将来可能进行的查询转账记录做好充分准备,如此一来,无论对方的款项最终流往何处或究竟在哪一时刻发生了转移,我们皆有能力将之查个水落石出;
3、在证明对方收入状况方面,如有必要,可考虑委托律师开展深入调查,若发现对方虽拥有较高的收入,但却看不到相应的存款进账,这时候就可以在庭审现场要求对方给出合理的解释,审查支配该笔收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对一些故意以低价出售财产或借助关联企业制造大量负债的行为,我们可以尝试主张此类交易或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5、面对那些制作假冒债务的情况,我们应当尽可能地与债权人对峙,仔细询问各个细节问题,制定详尽的问询提纲,核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印记,如有必要,还可以请专家对欠条上的字迹进行鉴定,以此来审查债务的用途及其合理性等等。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