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明文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如下任何一种情形者,皆可获准以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
首先,可能遭受判处在管制、拘役或者在独自适用的情况下执行附加刑罚;
其次,可能被判决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严厉刑法,且在实施保释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只要在实施保释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也可获得批准;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亦需采取保释措施。因此,若某人所面临的法院判决刑罚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并且满足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条件,那么他便有资格获得法院的保释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