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由于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果办案机构要求涉事人员前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撤销事项,便意味着该当事人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从您所阐述的具体情况来推断,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已完成了对您的取保候审程序并改变了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可能需要将其更换为监视居住,亦或是以无罪结案。
最后,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在六个月以内。
同时,在进行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间内,调查、起诉与审判环节不能够中断。针对那些已确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限到期的案件,应及时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执行。当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时,必须通知到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以及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