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应规则,追尾事故责任可作以下划分:
1.若发生后车碰撞行驶中之前车所致之追尾交通事故,后车须承担该起事故之全责。
2.如前车未装备尾灯或因尾灯故障引发此次事故,则前车需担负事故之次要责任,而后车须承担事故之主要责任。
3.假设前车于路面停车时未能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设置警示标识,那么在此情况下,前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反之,倘若后车已设置适当警示标识并注意行车安全,其后车则需要独立承担事故责任。
4.若事故系由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击后车所引发之追尾交通事故,则前车必须为事故承担全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