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性法律措施之一,其存在与否并无必然连接或是因有无谅解书而决定。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便可进行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相关法制机构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
(1)可能被判刑期较短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2)虽然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正处于哺乳期内且生育婴儿的妇女,此类人群即便面临刑罚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4)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