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盗窃案件中的退赃流程通常包含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自发退赃。指涉案人员或其亲属自行积极地将非法获取的财物返还给被害者,或者呈交给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执法机构;
第二,执法机关追讨。在进行案情调查与起诉的过程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进行追讨,并将此作为量刑因素在审判时予以考量;
第三,执行期内退款。待刑事判决生效之后,进入到执行期,涉案人员或其亲属同样可以自愿地提交退还款项,或者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受害者谅解。在退回赃物之后,如果受害者能够出具谅解书,这将成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亲友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赃物的,应当视为被告人自动投案,但受益人及其亲友主动退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积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自愿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